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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外国语大学章程

发布时间:2023-06-19

 (2016年8月5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核准生效。根据2023年4月24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四川外国语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修正)

序  言

四川外国语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创建于1950年,时名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南军政大学俄文训练团,1951年改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高级步兵学校俄文大队,1952年转设为西南人民革命大学俄文系,1953年建成为本科学制的西南俄文专科学校,1959年更名为四川外语学院。1986年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2013年更名为四川外国语大学,同年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2019年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授予外国语言文学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2021年被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确定为重庆市高水平新文科建设高校、重庆市国际化特色高校建设单位。建校以来,学校从一所外语类单科院校逐步发展为以外国语言文学学科为主,文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教育学、哲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协调发展的多科型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依法自主办学、依法治校、规范管理,保证学校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四川外国语大学”,缩略名为“川外”。英文名为Sichuan International Studies University,缩略名为SISU

第三条  学校住所为重庆市沙坪坝区烈士墓壮志路33号,学校网址为http://www.sisu.edu.cn

第四条  学校是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管理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四川外国语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六条  学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致力于发展成为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研究型外国语大学。

 举办者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遴选、任命校级领导。管理者依法指导学校制定、实施发展及改革规划,督查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法规、政策情况,规范及监督学校办学行为。

 举办者及管理者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和经费投入,依法维护学校权益,保障学校依办学自主权独立开展教育教学及相关活动。

 学校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办学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确定办学规模及学校总体发展目标,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确定招生方案和培养方案;

(二)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三)根据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四)根据学校发展情况,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

(五)根据国家规定及学校发展情况,与国内外大学、研究机构、企业等开展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学校情况及精简、效能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确定教学、教辅、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依照国家规定,评聘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教职工的职务职级,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依法对国家提供的财产、举办者提供的各类经费、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所有的资产进行管理及使用;

(九)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二章  基本功能与社会责任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积极融入新发展格局,切实担当新发展使命,牢固树立守正创新、融合特色的发展理念,以“新文科”“双一流”建设为引领,全面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和办学质量,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十一条  学校立足重庆,服务国家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基本职能。

第十学校的根本任务是立德树人,培养厚基础、宽口径、强技能、高素养的具有中国情怀、国际视野、交流才能、创新精神的外语高级专门人才和高素质复合型、应用型国际化人才。

第十  学校高度重视教育教学质量发展,坚持高质量发展目标不动摇,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定期公布教育教学质量报告,接受举办者和管理者依法对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接受专门机构对学校教育教学水平的评估。

第十学校的学科定位为以外国语言文学学科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学校根据国家及地方需要、社会发展和办学实际,统筹规划学科布局,促进学科协调发展。

第十  学校把科学研究作为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尊重学术自由,维护学术道德,支持协同创新与自由探索。

第十  学校把文化传承与创新和促进中外文化交流作为办学的重要使命,坚持国际化办学特色,积极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健全开放办学体系,推动中外人文交流,不断提升学校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十条  学校的教育形式包括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学历教育、国际学生教育、网络教育、继续教育、中外合作办学以及多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学校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以及结业证书。

第十条  学校坚持服务国家战略和区域发展,多渠道、多层次、多方面地融入国家和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及对外开放,充分发挥人才库和思想库作用。

第三章  学校管理体制与组织结构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十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集体,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核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一)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的全面领导,加强和改进学校党的建设。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学校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教育方针。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

(二)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体师生员工推动学校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决策、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及其它事关师生员工切实利益的重要事项;

(四)坚持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二十  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党委对学校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二十一  学校党委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由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如遇到重大或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常委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常委会由全委会选举产生,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常委会原则上每周举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紧急事项可随时召开。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二十二  中国共产党四川外国语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与学校党委相同,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十三 学校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节  校长

第二十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法律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通过学校党委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副校长人选,根据学校常委会研究决定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及学校其他教职工;

(四)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开展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负责学籍管理并实施学生奖励或处分,组织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研究落实学校安全稳定、后勤保障和附属单位管理工作;

(八)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的执行情况,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九)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壮志路33号四川外国语大学东区(山下)培英楼123室(自考实验项目)
电话:023-65385726 传真: 023-65385295 邮编:40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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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外国语大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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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8月5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核准生效。根据2023年4月24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四川外国语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修正)

序  言

四川外国语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创建于1950年,时名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南军政大学俄文训练团,1951年改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高级步兵学校俄文大队,1952年转设为西南人民革命大学俄文系,1953年建成为本科学制的西南俄文专科学校,1959年更名为四川外语学院。1986年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2013年更名为四川外国语大学,同年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2019年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授予外国语言文学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2021年被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确定为重庆市高水平新文科建设高校、重庆市国际化特色高校建设单位。建校以来,学校从一所外语类单科院校逐步发展为以外国语言文学学科为主,文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教育学、哲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协调发展的多科型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依法自主办学、依法治校、规范管理,保证学校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四川外国语大学”,缩略名为“川外”。英文名为Sichuan International Studies University,缩略名为SISU

第三条  学校住所为重庆市沙坪坝区烈士墓壮志路33号,学校网址为http://www.sisu.edu.cn

第四条  学校是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管理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四川外国语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六条  学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致力于发展成为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研究型外国语大学。

 举办者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遴选、任命校级领导。管理者依法指导学校制定、实施发展及改革规划,督查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法规、政策情况,规范及监督学校办学行为。

 举办者及管理者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和经费投入,依法维护学校权益,保障学校依办学自主权独立开展教育教学及相关活动。

 学校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办学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确定办学规模及学校总体发展目标,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确定招生方案和培养方案;

(二)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三)根据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四)根据学校发展情况,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

(五)根据国家规定及学校发展情况,与国内外大学、研究机构、企业等开展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学校情况及精简、效能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确定教学、教辅、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依照国家规定,评聘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教职工的职务职级,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依法对国家提供的财产、举办者提供的各类经费、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所有的资产进行管理及使用;

(九)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二章  基本功能与社会责任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积极融入新发展格局,切实担当新发展使命,牢固树立守正创新、融合特色的发展理念,以“新文科”“双一流”建设为引领,全面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和办学质量,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十一条  学校立足重庆,服务国家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基本职能。

第十学校的根本任务是立德树人,培养厚基础、宽口径、强技能、高素养的具有中国情怀、国际视野、交流才能、创新精神的外语高级专门人才和高素质复合型、应用型国际化人才。

第十  学校高度重视教育教学质量发展,坚持高质量发展目标不动摇,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定期公布教育教学质量报告,接受举办者和管理者依法对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接受专门机构对学校教育教学水平的评估。

第十学校的学科定位为以外国语言文学学科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学校根据国家及地方需要、社会发展和办学实际,统筹规划学科布局,促进学科协调发展。

第十  学校把科学研究作为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尊重学术自由,维护学术道德,支持协同创新与自由探索。

第十  学校把文化传承与创新和促进中外文化交流作为办学的重要使命,坚持国际化办学特色,积极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健全开放办学体系,推动中外人文交流,不断提升学校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十条  学校的教育形式包括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学历教育、国际学生教育、网络教育、继续教育、中外合作办学以及多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学校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以及结业证书。

第十条  学校坚持服务国家战略和区域发展,多渠道、多层次、多方面地融入国家和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及对外开放,充分发挥人才库和思想库作用。

第三章  学校管理体制与组织结构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十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集体,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核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一)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的全面领导,加强和改进学校党的建设。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学校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教育方针。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

(二)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体师生员工推动学校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决策、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及其它事关师生员工切实利益的重要事项;

(四)坚持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二十  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党委对学校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二十一  学校党委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由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如遇到重大或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常委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常委会由全委会选举产生,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常委会原则上每周举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紧急事项可随时召开。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二十二  中国共产党四川外国语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与学校党委相同,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十三 学校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节  校长

第二十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法律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通过学校党委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副校长人选,根据学校常委会研究决定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及学校其他教职工;

(四)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开展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负责学籍管理并实施学生奖励或处分,组织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研究落实学校安全稳定、后勤保障和附属单位管理工作;

(八)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的执行情况,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九)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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