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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则》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

发布时间:2021-04-02

 

(教育部办公厅 教职成厅[201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军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为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根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制定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以下简称《专业清单》),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细则》适用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明确了取消自学考试专业审批后各相关主体的职责,规定了专业开考、调整、停考、监督等各环节的要求和程序。自2018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考委)和军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军队考委)应严格按照《实施细则》开展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工作,通过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专业登记(系统启用事项另行通知)。

二、《专业清单》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的总目录,自发布之日起,各省级考委和军队考委开考自学考试专业应限于《专业清单》范围内,严格按照《专业清单》所列专业名称和专业层次开展相关工作。全国考委将对《专业清单》进行年度审议并适时调整,各省级考委和军队考委如需开考《专业清单》以外的专业,可向全国考委提出建议,专业列入《专业清单》后方可开考。

三、各地和军队要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加强自学考试专业建设,依据《专业清单》进行专业调整。新开考专业应使用《专业清单》内的专业名称和专业代码,统一专业类型,并按照现行专业基本规范制定专业考试计划。现开考专业应参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新旧专业对照表》调整规范为《专业清单》内专业;无法调整为《专业清单》内专业的,应在3年内逐步停考,自2018年下半年起不再接受新考生报名,最迟于2021年下半年前停止颁发毕业证书。

四、专业调整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型发展的关键环节,各地和军队要本着“规范、稳妥、有序”的原则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顺利实施。要切实维护考生的正当权益,充分保障考生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扎实做好社会宣传工作,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专业调整情况,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实施细则》和《专业清单》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全国考委办公室。

附件: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则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

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新旧专业对照表

教育部办公厅

2018年1月8日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适应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建设的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根据社会需求和办考力量设置,以满足学习者发展需求为导向,以学习者职业能力提升为重点,培养具有较高综合素质、适应职业发展、具有创新意识的应用型人才。

第三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负责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以下简称《专业清单》)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基本规范》),可根据需要制定或调整专业考试计划。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考委)以及军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军队考委)结合当地或军队实际在《专业清单》范围内确定开考专业,制定相应的专业考试计划。

第五条省级考委开考专业一般应面向社会开放,可接受行业或企事业单位省级以上(含)业务主管部门的委托开考,可开展省际或区域协作开考。

第六条军队考委开考的专业仅面向军队人员,不向社会开放。

第七条全国考委建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实行全程信息化管理与服务。

第二章专业清单、基本规范和考试计划

第八条《专业清单》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的基本目录,确定了省级考委和军队考委开考专业的范围。

第九条全国考委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和自学考试人才培养定位,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范围内确定《专业清单》。

第十条《基本规范》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和标准,是专业质量监督与管理的标准和依据。

第十一条全国考委按照与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专业同质等效的原则,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特点制定《基本规范》。

第十二条全国考委根据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和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专业清单》和修订《基本规范》,并通过全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管理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省级考委、军队考委、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可根据本地、军队、本部门和行业的需求向全国考委提出调整《专业清单》和修订《基本规范》的建议,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省级考委、军队考委、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于每年1月31日前通过信息系统提交相关专业设置的必要性和专业规范建议等材料。

(二)相关专业在专业目录内的,全国考委将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调整《专业清单》并修订《基本规范》,于当年5月31日前通过信息平台予以公布。

(三)相关专业在专业目录外且经全国考委组织专家评议通过的,全国考委将向教育部提出增补专业建议,根据专业目录修订情况适时调整《专业清单》并修订《基本规范》。

第十四条专业考试计划从总体上确定专业考试标准,体现人才培养和评价的规格与要求,设专科、本科两个学历层次。

第十五条专业考试计划的内容应包括:指导思想、培养目标和基本要求、学历层次与规格、考试课程与学分、实践性环节学习考核要求、主要课程说明、课程教材及参考书,以及其他必要的说明等。

第十六条省级考委和军队考委依据《基本规范》制定适合当地和军队的专业考试计划,作为专业开考、课程建设、试题命制、考试组织、毕业审核、证书注册的依据。

第三章专业开考

第十七条省级考委和军队考委开考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有完成工作任务相应的专职人员以及必要的经费保障;

(二)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且已开设全日制相同(或相近)专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主考学校应设有自学考试的办事机构并配备相应专职人员,有保证实践性课程考核和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必要条件和措施;

(三)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考试计划。

第十八条开考《专业清单》内的国家控制专业,应遴选具备开设该专业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作为主考学校,并根据有关法规政策明确该专业的报考资格要求。

第十九条省级考委和军队考委开考专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遴选主考学校;

(二)组织专家对拟开考专业进行论证,制定专业考试计划;

(三)通过信息系统向全国考委提交专业考试计划和其他必要的说明;

(四)全国考委在收到上述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专业登记。

第二十条全国考委对已登记专业的毕业证书将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予以电子注册。

第四章专业停考与调整

第二十一条全国考委可根据国家法规政策、已开考专业的社会需求变化及实施情况决定停考专业,省级考委和军队考委应据此停考有关专业。

第二十二条省级考委和军队考委可根据当地或军队需求的实际情况决定专业停考。

第二十三条专业停考后不再接受新生报考,可设立不超过3年的过渡期,继续安排该专业的课程考试,并为符合毕业条件的在籍考生办理毕业证书;停考过渡期满不再颁发该专业毕业证书,特殊情况可顺延不超过2年颁发毕业证书。

已停考专业未获得毕业证书的在籍考生,其停考专业的已合格课程可用于其他正在开考的专业,具体使用条件应符合其他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省级考委和军队考委停考专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组织专家论证制定停考方案;

(二)通过信息系统向全国考委登记停考专业;

(三)全国考委在收到停考专业信息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专业停考登记。

第二十五条省级考委和军队考委可根据学科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变化,按照《基本规范》的要求适时调整已开考专业的课程设置,但须参照开考专业的程序向全国考委登记。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全国考委负责对省级考委和军队考委设置的专业进行指导监督和质量评估。

第二十七条省级考委和军队考委应建立自学考试专业监测机制,定期对开考的专业进行需求和质量评价。

第二十八条违规开考或调整课程设置的专业不予登记。

第二十九条管理混乱的专业,全国考委将视情况对相关机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专业登记。

第三十条未登记和被取消登记的专业不得颁发毕业证书,不予办理毕业证书电子注册。

第三十一条所开考专业的课程质量得不到保证、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全国考委将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对有关机构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由全国考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发布前有关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管理规定的内容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

本科层次(157个专业)

学科门类专业类专业名称专业代码

经济学经济学类经济学020101

区域经济开发与管理*320101

经济统计学020102

国民经济管理020103T

财政学类税收学020202

金融学类金融学020301K

保险学020303

投资学020304

经济与贸易类国际经济与贸易020401

法学法学类法学030101K

监所管理*330101K

政治学类政治学与行政学030201

社会学类社会学030301

社会工作030302

马克思主义理论类思想政治教育030503

公安学类治安学030601K

公安管理学030612TK

教育学教育学类教育学040101

教育管理*340101

科学教育040102

心理健康教育*340102

人文教育040103

双语教育*340103

教育技术学040104

艺术教育040105

学前教育040106

小学教育040107

体育学类体育教育040201

文学中国语言文学类汉语言文学050101

维吾尔语言文学*350101

哈萨克语言文学*350102

蒙古语言文学*350103

朝鲜语言文学*350104

藏语言文学*350105

汉语国际教育050103

秘书学050107T

外国语言文学类英语050201

俄语050202

阿拉伯语050206

日语050207

朝鲜语050209

越南语050223

商务英语050262

新闻传播学类新闻学050301

广告学050303

传播学050304

网络与新媒体050306T

理学化学类应用化学070302

地理科学类地理信息科学070504

生物科学类生物技术071002

心理学类心理学071101

应用心理学071102

工学机械类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080202

机械电子工程080204

工业设计080205

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080206

车辆工程080207

汽车服务工程080208

仪器类测控技术与仪器080301

工学材料类冶金工程080404

金属材料工程080405

宝石及材料工艺学080410T

新能源材料与器件080414T

能源动力类能源与动力工程080501

电气类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080601

电子信息类电子信息工程080701

电子科学与技术080702

通信工程080703

自动化类自动化080801

轨道交通信号与控制080802T

计算机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080901

软件工程080902

网络工程080903

信息安全080904K

物联网工程080905

数字媒体技术080906

土木类土木工程081001

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081002

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081006T

水利类水利水电工程081101

测绘类测绘工程081201

化工与制药类化学工程与工艺081301

地质类地质工程081401

矿业类采矿工程081501

石油工程081502

纺织类纺织工程081601

服装设计与工程081602

交通运输类交通运输081801

海洋工程类船舶与海洋工程081901

工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类环境工程082502

环境生态工程082504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壮志路33号四川外国语大学东区(山下)培英楼123室(自考实验项目)
电话:023-65385726 传真: 023-65385295 邮编:40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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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则》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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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 教职成厅[201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军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为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根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制定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以下简称《专业清单》),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细则》适用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明确了取消自学考试专业审批后各相关主体的职责,规定了专业开考、调整、停考、监督等各环节的要求和程序。自2018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考委)和军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军队考委)应严格按照《实施细则》开展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工作,通过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专业登记(系统启用事项另行通知)。

二、《专业清单》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的总目录,自发布之日起,各省级考委和军队考委开考自学考试专业应限于《专业清单》范围内,严格按照《专业清单》所列专业名称和专业层次开展相关工作。全国考委将对《专业清单》进行年度审议并适时调整,各省级考委和军队考委如需开考《专业清单》以外的专业,可向全国考委提出建议,专业列入《专业清单》后方可开考。

三、各地和军队要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加强自学考试专业建设,依据《专业清单》进行专业调整。新开考专业应使用《专业清单》内的专业名称和专业代码,统一专业类型,并按照现行专业基本规范制定专业考试计划。现开考专业应参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新旧专业对照表》调整规范为《专业清单》内专业;无法调整为《专业清单》内专业的,应在3年内逐步停考,自2018年下半年起不再接受新考生报名,最迟于2021年下半年前停止颁发毕业证书。

四、专业调整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型发展的关键环节,各地和军队要本着“规范、稳妥、有序”的原则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顺利实施。要切实维护考生的正当权益,充分保障考生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扎实做好社会宣传工作,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专业调整情况,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实施细则》和《专业清单》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全国考委办公室。

附件: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则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

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新旧专业对照表

教育部办公厅

2018年1月8日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适应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建设的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根据社会需求和办考力量设置,以满足学习者发展需求为导向,以学习者职业能力提升为重点,培养具有较高综合素质、适应职业发展、具有创新意识的应用型人才。

第三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负责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以下简称《专业清单》)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基本规范》),可根据需要制定或调整专业考试计划。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考委)以及军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军队考委)结合当地或军队实际在《专业清单》范围内确定开考专业,制定相应的专业考试计划。

第五条省级考委开考专业一般应面向社会开放,可接受行业或企事业单位省级以上(含)业务主管部门的委托开考,可开展省际或区域协作开考。

第六条军队考委开考的专业仅面向军队人员,不向社会开放。

第七条全国考委建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实行全程信息化管理与服务。

第二章专业清单、基本规范和考试计划

第八条《专业清单》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的基本目录,确定了省级考委和军队考委开考专业的范围。

第九条全国考委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和自学考试人才培养定位,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范围内确定《专业清单》。

第十条《基本规范》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和标准,是专业质量监督与管理的标准和依据。

第十一条全国考委按照与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专业同质等效的原则,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特点制定《基本规范》。

第十二条全国考委根据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和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专业清单》和修订《基本规范》,并通过全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管理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省级考委、军队考委、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可根据本地、军队、本部门和行业的需求向全国考委提出调整《专业清单》和修订《基本规范》的建议,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省级考委、军队考委、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于每年1月31日前通过信息系统提交相关专业设置的必要性和专业规范建议等材料。

(二)相关专业在专业目录内的,全国考委将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调整《专业清单》并修订《基本规范》,于当年5月31日前通过信息平台予以公布。

(三)相关专业在专业目录外且经全国考委组织专家评议通过的,全国考委将向教育部提出增补专业建议,根据专业目录修订情况适时调整《专业清单》并修订《基本规范》。

第十四条专业考试计划从总体上确定专业考试标准,体现人才培养和评价的规格与要求,设专科、本科两个学历层次。

第十五条专业考试计划的内容应包括:指导思想、培养目标和基本要求、学历层次与规格、考试课程与学分、实践性环节学习考核要求、主要课程说明、课程教材及参考书,以及其他必要的说明等。

第十六条省级考委和军队考委依据《基本规范》制定适合当地和军队的专业考试计划,作为专业开考、课程建设、试题命制、考试组织、毕业审核、证书注册的依据。

第三章专业开考

第十七条省级考委和军队考委开考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有完成工作任务相应的专职人员以及必要的经费保障;

(二)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且已开设全日制相同(或相近)专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主考学校应设有自学考试的办事机构并配备相应专职人员,有保证实践性课程考核和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必要条件和措施;

(三)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考试计划。

第十八条开考《专业清单》内的国家控制专业,应遴选具备开设该专业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作为主考学校,并根据有关法规政策明确该专业的报考资格要求。

第十九条省级考委和军队考委开考专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遴选主考学校;

(二)组织专家对拟开考专业进行论证,制定专业考试计划;

(三)通过信息系统向全国考委提交专业考试计划和其他必要的说明;

(四)全国考委在收到上述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专业登记。

第二十条全国考委对已登记专业的毕业证书将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予以电子注册。

第四章专业停考与调整

第二十一条全国考委可根据国家法规政策、已开考专业的社会需求变化及实施情况决定停考专业,省级考委和军队考委应据此停考有关专业。

第二十二条省级考委和军队考委可根据当地或军队需求的实际情况决定专业停考。

第二十三条专业停考后不再接受新生报考,可设立不超过3年的过渡期,继续安排该专业的课程考试,并为符合毕业条件的在籍考生办理毕业证书;停考过渡期满不再颁发该专业毕业证书,特殊情况可顺延不超过2年颁发毕业证书。

已停考专业未获得毕业证书的在籍考生,其停考专业的已合格课程可用于其他正在开考的专业,具体使用条件应符合其他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省级考委和军队考委停考专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组织专家论证制定停考方案;

(二)通过信息系统向全国考委登记停考专业;

(三)全国考委在收到停考专业信息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专业停考登记。

第二十五条省级考委和军队考委可根据学科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变化,按照《基本规范》的要求适时调整已开考专业的课程设置,但须参照开考专业的程序向全国考委登记。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全国考委负责对省级考委和军队考委设置的专业进行指导监督和质量评估。

第二十七条省级考委和军队考委应建立自学考试专业监测机制,定期对开考的专业进行需求和质量评价。

第二十八条违规开考或调整课程设置的专业不予登记。

第二十九条管理混乱的专业,全国考委将视情况对相关机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专业登记。

第三十条未登记和被取消登记的专业不得颁发毕业证书,不予办理毕业证书电子注册。

第三十一条所开考专业的课程质量得不到保证、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全国考委将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对有关机构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由全国考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发布前有关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管理规定的内容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

本科层次(157个专业)

学科门类专业类专业名称专业代码

经济学经济学类经济学020101

区域经济开发与管理*320101

经济统计学020102

国民经济管理020103T

财政学类税收学020202

金融学类金融学020301K

保险学020303

投资学020304

经济与贸易类国际经济与贸易020401

法学法学类法学030101K

监所管理*330101K

政治学类政治学与行政学030201

社会学类社会学030301

社会工作030302

马克思主义理论类思想政治教育030503

公安学类治安学030601K

公安管理学030612TK

教育学教育学类教育学040101

教育管理*340101

科学教育040102

心理健康教育*340102

人文教育040103

双语教育*340103

教育技术学040104

艺术教育040105

学前教育040106

小学教育040107

体育学类体育教育040201

文学中国语言文学类汉语言文学050101

维吾尔语言文学*350101

哈萨克语言文学*350102

蒙古语言文学*350103

朝鲜语言文学*350104

藏语言文学*350105

汉语国际教育050103

秘书学050107T

外国语言文学类英语050201

俄语050202

阿拉伯语050206

日语050207

朝鲜语050209

越南语050223

商务英语050262

新闻传播学类新闻学050301

广告学050303

传播学050304

网络与新媒体050306T

理学化学类应用化学070302

地理科学类地理信息科学070504

生物科学类生物技术071002

心理学类心理学071101

应用心理学071102

工学机械类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080202

机械电子工程080204

工业设计080205

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080206

车辆工程080207

汽车服务工程080208

仪器类测控技术与仪器080301

工学材料类冶金工程080404

金属材料工程080405

宝石及材料工艺学080410T

新能源材料与器件080414T

能源动力类能源与动力工程080501

电气类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080601

电子信息类电子信息工程080701

电子科学与技术080702

通信工程080703

自动化类自动化080801

轨道交通信号与控制080802T

计算机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080901

软件工程080902

网络工程080903

信息安全080904K

物联网工程080905

数字媒体技术080906

土木类土木工程081001

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081002

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081006T

水利类水利水电工程081101

测绘类测绘工程081201

化工与制药类化学工程与工艺081301

地质类地质工程081401

矿业类采矿工程081501

石油工程081502

纺织类纺织工程081601

服装设计与工程081602

交通运输类交通运输081801

海洋工程类船舶与海洋工程081901

工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类环境工程082502

环境生态工程082504

023-65385726
周一至周日9:00-24:00
地址: 重庆市沙坪坝区壮志路33号四川外国语大学东区(山下)培英楼123室(自考实验项目)
电话:023-65385726
传真:023-65385295
邮编:40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