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报名

成教报名

在线咨询

返回顶部

023-65385726
023-65385727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考试政策 >
热门专业

重庆市自学考试开考专业

发布时间:2021-10-29

根据自考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新专业,由省考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申请,报全国考委审批。

  第十二条 可以实行省际协作开考新专业。

  第十三条 开考新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工作机构,必要的专职人员和经费;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一条规定的主考学校;

  (三)有专业考试计划;

  (四)有保证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心要条件。

  第十四条 开考承认学历的新专业,一般应在普通高等学校已有专业目录中选择确定。

  第十五条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本系统所需专业的,可以委托省考委组织办理,或由全国考委协调办理。

  第十六条 全国考委每年一次集中进行专业审批。省考委应于每年六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考委,逾期者延至下一年度重新申季办理。审批结果由全国考委于当年第三季度内下达。凡批准开考的专业均可于次年接受报考,并于首次开考前半年向社会公布开考专业名称和专业考试计划。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壮志路33号四川外国语大学东区(山下)培英楼123室(自考实验项目)
电话:023-65385726 传真: 023-65385295 邮编:400031
023-65385726
周一至周日9:00-24:00
联系在线客服报名
首页
新闻中心
新闻资讯 通知公告 行业动态 考试政策 报考指南 技巧心得 综合新闻

重庆市自学考试开考专业

发布:$cms.format($article.publishDate)

根据自考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新专业,由省考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申请,报全国考委审批。

  第十二条 可以实行省际协作开考新专业。

  第十三条 开考新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工作机构,必要的专职人员和经费;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一条规定的主考学校;

  (三)有专业考试计划;

  (四)有保证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心要条件。

  第十四条 开考承认学历的新专业,一般应在普通高等学校已有专业目录中选择确定。

  第十五条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本系统所需专业的,可以委托省考委组织办理,或由全国考委协调办理。

  第十六条 全国考委每年一次集中进行专业审批。省考委应于每年六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考委,逾期者延至下一年度重新申季办理。审批结果由全国考委于当年第三季度内下达。凡批准开考的专业均可于次年接受报考,并于首次开考前半年向社会公布开考专业名称和专业考试计划。

023-65385726
周一至周日9:00-24:00
地址: 重庆市沙坪坝区壮志路33号四川外国语大学东区(山下)培英楼123室(自考实验项目)
电话:023-65385726
传真:023-65385295
邮编:40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