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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申报

发布时间:2018-05-22

四川外国语大学关于授予成教、自考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重庆地区普通高校授予高教自考和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指教育部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和专科起点的本科班,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包括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函授学院等)培养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过的本科毕业生。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范围,包括我校举办的国家承认其学历的高中起点本科、专科起点本科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由我校主考)通过的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由学校本科教育组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四条  属上述第二条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者,由继续教育学院向学校本科教育组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推荐学位申请者名单,经审核符合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 通过培养方案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解决问题的初步能力;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

    2. 通过成人高等教育,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含外国语和教学实践)和毕业论文(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培养方案应有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各科平均成绩达70分或良好以上,自考本科生平均成绩65分以上,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论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

    3. 参加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考,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不符合第四条之规定者。

    2.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毕业生在学习期间,其所学课程中,高中起点本科毕业生有六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专科起点本科毕业生有四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虽经补考(或重修考试)及格者。

    3.学习期间有考试作弊者。

    4.成人高等学历本科生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后超过两年时限申请学位者。


 第六条  成人高等学历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办法。

    1. 符合申请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学位申请,继续教育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核后,统一向学校本科教育组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推荐拟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者名单,并提供相关的推荐材料。学校向每位申请者收取一定评审、审核费用。

    2. 推荐材料应附申请者所学专业的教学计划(或考试计划)、学习成绩(含毕业论文或实践课程)、外语统考合格证书、毕业论文、毕业鉴定和经招生委员会批准录取的新生名单等材料的复印件(学校分管成人高等教育部门核实并加盖公章)。

    3. 学校本科教育组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学位申请材料后,按有关要求进行初步审查,一个月内决定是否接受推荐申请,并通知申请者的推荐部门。

    4. 学校本科教育组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复核汇总,并报送学校本科教育组学位委员会。

    5. 学校学位委员会对拟授予学位者的名单进行逐个审核。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证书应注明学位获得者通过何种形式获得某学科门类的学位证书。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核未通过者不再接受申请,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七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在申请、审核学位的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查出,严肃处理,并撤消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八条  本规定于2016年5月修订,自2016年5月16日起实施。本规定解释权归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壮志路33号四川外国语大学东区(山下)培英楼123室(自考实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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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重庆地区普通高校授予高教自考和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指教育部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和专科起点的本科班,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包括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函授学院等)培养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过的本科毕业生。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范围,包括我校举办的国家承认其学历的高中起点本科、专科起点本科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由我校主考)通过的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由学校本科教育组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四条  属上述第二条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者,由继续教育学院向学校本科教育组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推荐学位申请者名单,经审核符合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 通过培养方案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解决问题的初步能力;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

    2. 通过成人高等教育,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含外国语和教学实践)和毕业论文(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培养方案应有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各科平均成绩达70分或良好以上,自考本科生平均成绩65分以上,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论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

    3. 参加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考,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不符合第四条之规定者。

    2.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毕业生在学习期间,其所学课程中,高中起点本科毕业生有六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专科起点本科毕业生有四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虽经补考(或重修考试)及格者。

    3.学习期间有考试作弊者。

    4.成人高等学历本科生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后超过两年时限申请学位者。


 第六条  成人高等学历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办法。

    1. 符合申请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学位申请,继续教育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核后,统一向学校本科教育组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推荐拟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者名单,并提供相关的推荐材料。学校向每位申请者收取一定评审、审核费用。

    2. 推荐材料应附申请者所学专业的教学计划(或考试计划)、学习成绩(含毕业论文或实践课程)、外语统考合格证书、毕业论文、毕业鉴定和经招生委员会批准录取的新生名单等材料的复印件(学校分管成人高等教育部门核实并加盖公章)。

    3. 学校本科教育组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学位申请材料后,按有关要求进行初步审查,一个月内决定是否接受推荐申请,并通知申请者的推荐部门。

    4. 学校本科教育组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复核汇总,并报送学校本科教育组学位委员会。

    5. 学校学位委员会对拟授予学位者的名单进行逐个审核。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证书应注明学位获得者通过何种形式获得某学科门类的学位证书。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核未通过者不再接受申请,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七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在申请、审核学位的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查出,严肃处理,并撤消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八条  本规定于2016年5月修订,自2016年5月16日起实施。本规定解释权归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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