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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4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四川外国语大学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学校秉承“团结、勤奋、严谨、求实”的校训,发扬“守责、求实、开放、包容”的川外精神,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应当努力使自己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厚基础、宽口径、强技能、能创新的高级外语专门人才及相关学科专业涉外人才。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以及在国内外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和选修课程,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如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八条  凡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录取学院(系)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时,由学校招生就业处组织各学院(系)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中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因应征入伍、创业、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入学,可以依据《四川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提出书面入学申请,经审查合格,办理入学手续。经审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形严重的,由学校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本规定第十条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程序和办法按照《四川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学生注册后,取得学籍,方可修读课程,参加考核并取得有效成绩。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未按照规定办理学费贷款者,不予注册。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在注册期限结束前以书面申请连同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系)请假,可暂缓注册。

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按照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第四条为基本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被录取入学的专业为主修专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主修专业成绩良好、学习有余力,且未受到学校任何纪律处分者,可以报名申请辅修第二专业或副修双学位。每个本科生在校期间只可辅修一个第二专业或副修一个双学位。

经教务处审查认可的其他高校课程或开放式网络课程,学生可以选修。

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和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经所在学院(系)和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可以折算为创新创业2个学分,课程名称为创新创业素质教育,课程性质为专业任选课,按五级制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七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载,在成绩登记表上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依据《四川外国语大学本科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由个人申请,所在学院(系)和教务处同意后,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保留。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教务处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学生应依学校规定履行努力学习的义务,按时参加学校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完成学业。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

学生应当诚实守信,恪守学术道德,遵从学术规范,遵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或专业方向。学生可以依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转专业,在满足学校转专业一般规定外,其余条件依照当年招生简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者;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者;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四)以保送、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等特殊形式招生录取者;

(五)应予退学者;

(六)跨学科门类者;

(七)无正当转学理由者。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专题会议同意后,由所在学校在学校网站公示。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学生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学校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对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对违规转学行为,及时纠正,并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学习。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校医院核准,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二)经学校核准,学生确有特殊困难,需转专业才能正常学习者;

(三)经学校核准,学生对其它专业确有专长者。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办理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或在校修读时间超过二学期者;

(二)应予退学或正在休学处于保留学籍状态者;

(三)在校期间受过警告(含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

(四)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不得转专业者或者招生时对专业或学生有特殊要求的;

(五)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专业转入上一批次专业者;

(六)艺术类转入非艺术类者、非外语类转入外语类者、英语类转入小语种类者;

(七)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其它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者。

第二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转专业,在满足学校转专业一般规定外,其余条件依照当年招生简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转专业的程序依照《四川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与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休学期满需再次休学者,需办理续休手续。因创业而休学的最长期限为3学年。休学时间加上在读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办理休学手续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国外交换生项目或国内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参加项目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休学期间的一切行为及产生的相应后果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负责。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于复学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教务处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因伤病、心理原因休学者还须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所在学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复学。除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事由,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或续休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对申请复学的学生,如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并受到刑事处罚的,取消该生的复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  学生退学须办离校手续,并离开学校。学生退学离校,学生档案、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学校发给学生退学证明。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按照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基本修读年限4年后,未达到毕业条件者,应当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已结业的学生,可以在最长修读年限内,达到学籍管理规定的毕业条件,申请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

退学学生,可以书面申请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生按入学时确定的学习类型和学习形式获取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由学校进行审查同意后予以变更。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规定,每年将颁发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信息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上予以电子注册。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主修专业学业并达到毕业条件,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遗失或损毁,不能补发。由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查合格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规、依学校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或本人造成伤害的,可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五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课外活动与校园文化管理制度。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管理制度。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九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计算机网络管理制度和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制定学生收费管理办法,规范收费行为。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维护校园稳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奖励制度。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和就业创业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违纪处分制度。学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影响期为6个月;

(二)严重警告,影响期为8个月;

(三)记过,影响期为10个月;

(四)留校查看,影响期为12个月;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它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它严重作弊或者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它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六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生处分影响期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对在校学习时间不足处分影响期限的,由学校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申诉制度,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述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照学校学生申诉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二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投诉。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应义务,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责令学校改正的,学校依规予以改正;应当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予以严肃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学校授权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本规定的实施条例。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国际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学校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根据《普通高校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本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四川外国语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废止。校内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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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外国语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2018-05-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4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四川外国语大学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学校秉承“团结、勤奋、严谨、求实”的校训,发扬“守责、求实、开放、包容”的川外精神,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应当努力使自己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厚基础、宽口径、强技能、能创新的高级外语专门人才及相关学科专业涉外人才。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以及在国内外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和选修课程,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如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八条  凡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录取学院(系)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时,由学校招生就业处组织各学院(系)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中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因应征入伍、创业、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入学,可以依据《四川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提出书面入学申请,经审查合格,办理入学手续。经审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形严重的,由学校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本规定第十条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程序和办法按照《四川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学生注册后,取得学籍,方可修读课程,参加考核并取得有效成绩。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未按照规定办理学费贷款者,不予注册。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在注册期限结束前以书面申请连同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系)请假,可暂缓注册。

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按照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第四条为基本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被录取入学的专业为主修专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主修专业成绩良好、学习有余力,且未受到学校任何纪律处分者,可以报名申请辅修第二专业或副修双学位。每个本科生在校期间只可辅修一个第二专业或副修一个双学位。

经教务处审查认可的其他高校课程或开放式网络课程,学生可以选修。

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和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经所在学院(系)和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可以折算为创新创业2个学分,课程名称为创新创业素质教育,课程性质为专业任选课,按五级制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七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载,在成绩登记表上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依据《四川外国语大学本科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由个人申请,所在学院(系)和教务处同意后,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保留。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教务处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学生应依学校规定履行努力学习的义务,按时参加学校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完成学业。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

学生应当诚实守信,恪守学术道德,遵从学术规范,遵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或专业方向。学生可以依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转专业,在满足学校转专业一般规定外,其余条件依照当年招生简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者;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者;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四)以保送、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等特殊形式招生录取者;

(五)应予退学者;

(六)跨学科门类者;

(七)无正当转学理由者。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专题会议同意后,由所在学校在学校网站公示。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学生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学校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对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对违规转学行为,及时纠正,并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学习。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校医院核准,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二)经学校核准,学生确有特殊困难,需转专业才能正常学习者;

(三)经学校核准,学生对其它专业确有专长者。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办理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或在校修读时间超过二学期者;

(二)应予退学或正在休学处于保留学籍状态者;

(三)在校期间受过警告(含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

(四)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不得转专业者或者招生时对专业或学生有特殊要求的;

(五)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专业转入上一批次专业者;

(六)艺术类转入非艺术类者、非外语类转入外语类者、英语类转入小语种类者;

(七)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其它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者。

第二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转专业,在满足学校转专业一般规定外,其余条件依照当年招生简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转专业的程序依照《四川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与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休学期满需再次休学者,需办理续休手续。因创业而休学的最长期限为3学年。休学时间加上在读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办理休学手续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国外交换生项目或国内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参加项目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休学期间的一切行为及产生的相应后果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负责。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于复学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教务处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因伤病、心理原因休学者还须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所在学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复学。除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事由,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或续休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对申请复学的学生,如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并受到刑事处罚的,取消该生的复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  学生退学须办离校手续,并离开学校。学生退学离校,学生档案、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学校发给学生退学证明。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按照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基本修读年限4年后,未达到毕业条件者,应当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已结业的学生,可以在最长修读年限内,达到学籍管理规定的毕业条件,申请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

退学学生,可以书面申请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生按入学时确定的学习类型和学习形式获取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由学校进行审查同意后予以变更。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规定,每年将颁发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信息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上予以电子注册。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主修专业学业并达到毕业条件,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遗失或损毁,不能补发。由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查合格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规、依学校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或本人造成伤害的,可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五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课外活动与校园文化管理制度。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管理制度。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九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计算机网络管理制度和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制定学生收费管理办法,规范收费行为。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维护校园稳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奖励制度。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和就业创业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违纪处分制度。学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影响期为6个月;

(二)严重警告,影响期为8个月;

(三)记过,影响期为10个月;

(四)留校查看,影响期为12个月;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它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它严重作弊或者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它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六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生处分影响期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对在校学习时间不足处分影响期限的,由学校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申诉制度,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述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照学校学生申诉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二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投诉。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应义务,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责令学校改正的,学校依规予以改正;应当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予以严肃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学校授权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本规定的实施条例。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国际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学校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根据《普通高校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本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四川外国语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废止。校内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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